採購資訊系統

itri-cel.gif 詢價單號:2001842545
列印日期:2026/11/01
彙總號碼:A522002728
詢/報價單
            本院擬購下列物品,請  貴公司於 2026  年 11 月 03  日前提供報價。

此致:上網公告專用

報價條件: □ 新台幣(含稅)   □ 新台幣(未稅)   □外幣:                

國貿條款:□FOB □FCA □DDU □DDP □其他                 

機場/港口:

項次料號數量單位需用日小計
 品名規格  單價 
規格
10 1 CS 20261130  
 網路廣告裁罰輔助檢核結果之評測基準與人機協作作業流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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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一. 採購服務規格
1. 評測基準研析:蒐集並分析國內外 AI 輔助法規檢核、內容審查及文件審核應
用之評測作法與相關指引,依本院提供之輔助檢核應用情境摘要(含檢核判準、多
代理人分工及輸出格式),研析適用於網路廣告裁罰輔助檢核之評測指標體系,涵
蓋違規態樣判定之正確性(如漏判、誤判)、法條與前案引用之正確性、檢核理由
之完整性與可讀性、處理時效及人工複核負擔等面向,並說明各指標之定義、計算
方式、適用層級(單一案件、批次、代理人別)及可接受門檻之訂定原則。
2. 評測資料集建構方法與評測作業程序研析:研析評測資料集之建構方法,包括
案件來源選取原則(公開裁罰案例、主管機關提供之去識別化案件)、案件類型與
法源(如食品、藥物、化粧品、公平交易相關廣告)之涵蓋與配比、標準答案之標
註指引、多人標註之一致性檢核及資料集版本管理方式;規劃評測作業程序(含評
測時機、抽樣方式、結果統計與呈現格式、不同版本檢核能力之比較方式),並以
廠商自行編製之模擬案件說明評測範例與結果解讀。
3. 人機協作作業流程研析:依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之實際檢核作業(案件受理、初
審、違規認定、裁處建議、簽核)研析 AI 輔助檢核結果納入作業之人機分工原則
,包括 AI 輸出之呈現方式與信心表達、承辦人員複核之觸發條件與檢核重點、異
議與更正之處置流程、人工判斷結果回饋至檢核判準與前案知識之機制,以及作業
紀錄與課責所需之留存內容;提出作業流程示意圖、角色與權責說明,並就導入主
管機關之條件、法制面與行政程序面之風險提出評估與建議,供本院自行研製及推
廣時參考。所有示意內容均以廠商自行編製之模擬資料呈現。
二.驗收標準:
依「需求說明」、「廠商交付文件」及合約期間業主交付之需求事項與相關交付成
果等進行驗收-結案報告一份,並經業主確認符合需求後,始得辦理驗收。
三.保固:交付文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提供修改保固。期間內業主如發現文
件內容有錯誤、疏漏或需補充說明之處,廠商應無償修正並重新交付,確保本案成
果於後續應用期間持續維持完整與可用。
四.服務:交付文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提供後續研析與修訂討論服務計 12
次。就工研院提出之議題進行進一步研析,協助評測機制研製與主管機關作業流
程導入過程之問題釐清與調整建議,並依討論結果滾動修訂交付文件,強化本案成
果之延續運用價值。


廠商簽章:


總價合計:


聯絡人:                                                   電話:

詢價條款:

請優先進網址https://quotaweb.itri.org.tw/quotabrowse.aspx 查詢請購單號後
網路報價,
★本案決標方式:貴公司之報價,將作為比價之依據,請報最優惠價格。本院將逕
與
資格/規格合於規定,且報價最低之廠商優先議價後,低於底價者決標。
★★除規格明訂允許二手、整新品、水貨或展示品者外,得標後廠商必須以新品(
公司貨)
交貨。
★★ 採購承辦人: 廖美芬 Email:mf_liao@itri.org.tw
★★ 報價請填寫廠商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
1、上列需求日即為到貨日期,若無法配合請註明您的交期為 年  月  日
。
2、延遲交貨/裝運罰則為:(最低罰款金額為新台幣100元整)
每逾一日罰成交總額之千分之壹 ,罰款上限為成交總額之百分之 20 。
3、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收到發票後10日內付款( 需扣手續費13元)
4、交貨地點:工研院中興院區77館140室收貨管制點 黃瑞軫 03-5916551
5、規格如上述/附件,保固期:驗收合格後 ____ 個月。
6. 若無法提供報價,請於本單上述明理由及簽章後,擲回承辦人。謝謝!
7、接受線上報價,「工研院企業網」進入「採購資訊」系統進行。
本院「採購資訊」系統網址 https://vendor.itri.org.tw/
8、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為工研
院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包含工研院全體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除有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不得參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9、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承辦人:廖美芬 聯絡電話:03-5917729
地址: 傳真:03-516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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