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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單號:2001840658
列印日期:2026/10/23
彙總號碼:A6520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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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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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擬購下列物品,請 貴公司於 2026
年 10
月 26
日前提供報價。
此致:上網公告專用
報價條件: □ 新台幣(含稅) □ 新台幣(未稅) □外幣:
國貿條款:□FOB □FCA □DDU □DDP □其他
機場/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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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料號 | 數量 | 單位 | 需用日 | 小計 |
| | 品名規格 | | | 單價 | |
| 規格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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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T |
2026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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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倉儲AIoT防災監測與風險預警技術應用研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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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委託工作 以一處具代表性之智慧倉儲應用場域或委託方提供之既有系統情境為研析對象,依 可提供之感測資料、設備資訊、事件紀錄與業務需求,辦理下列技術應用研析: 一、倉儲防災作業與異常事件需求研析:盤點場域防災管理情境、主要監測資訊與 事件處理需求。 二、AIoT感測資料與資料品質研析:分析CO₂、溫度、IR及設備連線狀態等資料欄 位、時效性、異常值及可用性。 三、AI異常辨識與風險預警方法研析:比較適用之異常偵測、關聯分析、事件分類 與風險評分方法,說明資料需求及應用限制。 四、智慧告警分級與事件管理研析:規劃告警分級、觸發條件、異常訊息內容、人 工確認及處置回饋流程。 五、技術整合與應用可行性研析:規劃AI分析資料輸入與結果輸出方式,以及與監 控平台、告警模組及數位孿生視覺化介面之整合架構。 六、應用情境及推動建議:以既有資料或代表性情境說明分析與驗證方式,研提導 入優先順序、預期效益及後續工作建議。 貳、工作產出 一、「智慧倉儲AIoT防災技術應用研析報告」乙式,報告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一)背景說明與智慧倉儲防災管理需求分析 (二)應用場域現況與監測設備及資料盤點 (三)環境感測資料特性、品質與異常條件研析 (四)AI異常辨識及事件類型判斷方法研析 (五)風險評分、可信度表達與告警分級規劃 (六)異常事件通知、確認及處置管理流程規劃 (七)AIoT資料處理流程與平台整合架構研析 (八)典型應用情境、概念驗證方法與可行性評估 (九)應用效益、技術限制與導入條件分析 (十)後續技術發展及場域推動建議 二、本案以應用研析報告為結案交付成果;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包含正式上 線系統、AI模型程式碼或軟硬體設備之交付(結案報告Word電子檔乙式)。 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 凡因執行本委託案所產生之報告及相關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辦 理;涉及受委託方既有技術、第三方資料或工具者,應載明其權利及使用限制。 肆、其他 一、受委託方對執行本案取得之資料(含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場域資訊、設備資訊 及營運資料),應善盡保密、使用及保管責任,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作本案以外用 途。 二、受委託方應配合委託方辦理必要之工作討論、進度說明及審查修正,並提供本 案相關技術諮詢。 三、涉及場域勘查、實際測試或資料使用時,應事先取得必要授權並遵守場域安全 與資訊安全規定。 四、AI風險預警研析應明確說明資料與方法限制;單一CO₂或溫度異常不得直接視 為已確認之火災事件。 五、受委託方應配合委託方合理必要之成果交流及相關資料提供,實施方式以雙方 事先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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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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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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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 |
電話: |
詢價條款:
請優先進網址https://quotaweb.itri.org.tw/quotabrowse.aspx 查詢請購單號後 網路報價, ★本案決標方式:貴公司之報價,將作為比價之依據,請報最優惠價格。本院將逕 與 資格/規格合於規定,且報價最低之廠商優先議價後,低於底價者決標。 ★★除規格明訂允許二手、整新品、水貨或展示品者外,得標後廠商必須以新品( 公司貨) 交貨。 ★★ 採購承辦人: 廖美芬 Email:mf_liao@itri.org.tw ★★ 報價請填寫廠商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 1、上列需求日即為到貨日期,若無法配合請註明您的交期為 年 月 日 。 2、延遲交貨/裝運罰則為:(最低罰款金額為新台幣100元整) 每逾一日罰成交總額之千分之壹 ,罰款上限為成交總額之百分之 20 。 3、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收到發票,依本院一般付款方式支付貨款(每月20日前報 銷, 次月19日電匯) ( 需扣手續費13元) 4、交貨地點:工研院中興院區77館140室收貨管制點 黃瑞軫 03-5916551 5、規格如上述/附件,保固期:驗收合格後 ____ 個月。 6. 若無法提供報價,請於本單上述明理由及簽章後,擲回承辦人。謝謝! 7、接受線上報價,「工研院企業網」進入「採購資訊」系統進行。 本院「採購資訊」系統網址 https://vendor.itri.org.tw/ 8、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為工研 院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包含工研院全體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除有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不得參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9、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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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廖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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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3-591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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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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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516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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