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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單號:2001838742
列印日期:2026/10/19
彙總號碼:A5220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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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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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擬購下列物品,請 貴公司於 2026
年 10
月 21
日前提供報價。
此致:上網公告專用
報價條件: □ 新台幣(含稅) □ 新台幣(未稅) □外幣:
國貿條款:□FOB □FCA □DDU □DDP □其他
機場/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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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料號 | 數量 | 單位 | 需用日 | 小計 |
| | 品名規格 | | | 單價 | |
| 規格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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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S |
2026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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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化碼頭通感融合技術之精準度測試服務委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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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購需求 1. 功能需求項目: a. 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平台測試場域說明: 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平台結 合碼頭電子圍籬、出海口及近海 船隻偵測及追蹤、可視化管理平台,實現海域船 舶自動化監測與即 時告警。本案委託方已建置一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平台之 實驗 場域,位於高雄洲際二期碼頭內,建置通感融合通訊基地台及建構 智慧碼頭 電子圍籬,支援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平台之運作及智 慧化場域效能優化功能 。 實驗場域內之智慧碼頭電子圍籬系統,支援下列維運情境: 對碼頭儲運中心 周圍限定作業區域的人員、貨物及油罐車進 行偵測 針對進入、異常停留、電 子圍籬警戒範圍入侵進行即時識 別,並於異常初期即時觸發告警 b. 完成智慧化碼頭通感融合技術精準度測試之測試規劃及測試執 行,包含測試情 境的設計及測試案例設計等。依據智慧化碼頭 場域的AI RAN 通感融合技術精準度 驗證需求,設計測試案例 包含電子圍籬辨識精準度及智慧化碼頭效能優化目標的 測試 測試需涵蓋以下項目技術驗證的功能操作及效能呈現: 電子圍籬辨識精準 度需求: 對進入、停留圍籬範圍之行為判識之正確判識準確率達 90%以上 電子圍籬偵測自異常行為發生至系統完成辨識並觸發 告警之時間於5秒以內 電子圍籬偵測正常航行行為,被誤判為異常之比例低於 10%以下 智慧化碼頭 效能優化:通訊與感知系統資源呈現 整體系統資源於相同硬體資源下,通訊與 感知整體效能 之提升率達15%以上 通感資源於場域狀態改變或任務需求變化後 ,完成通訊 與感知資源重新配置所需時間於1秒以內 感測資料與通訊狀態即時 同步至管理平台之時間差低 於3秒 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功能於實證場域運 行驗證,驗證 相較既有流程之管理人員人工判讀與操作時間,降低幅度 達30%以 上 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系統場域維運驗證: 作業區域的物體(如船隻 、車輛或行人)的進入偵測率 紀錄及驗證 作業區域的物體(如船隻、車輛或 行人)的異常停留偵 測率紀錄及驗證 作業區域內的異常告警發送時間記錄及 驗證 c. 進行智慧化碼頭安全維運管理平台之場域維運驗證及智慧化碼 頭通感融 合技術精準度測試,並產出智慧化碼頭通感融合技術 精準度測試報告書 2. 驗收標準 於2026/12/10 前交付符合計畫需求之智慧化碼頭通感融合技術 精準 度測試報告書 3. 注意事項 A. 得標廠商所用來測試用的儀器設備,需與本案執行人員確 認。 B. 支援後續一年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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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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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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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 |
電話: |
詢價條款:
請優先進網址https://quotaweb.itri.org.tw/quotabrowse.aspx 查詢請購單號後 網路報價, ★本案決標方式:貴公司之報價,將作為比價之依據,請報最優惠價格。本院將逕 與 資格/規格合於規定,且報價最低之廠商優先議價後,低於底價者決標。 ★★除規格明訂允許二手、整新品、水貨或展示品者外,得標後廠商必須以新品( 公司貨) 交貨。 ★★ 採購承辦人: 廖美芬 Email:mf_liao@itri.org.tw ★★ 報價請填寫廠商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 1、上列需求日即為到貨日期,若無法配合請註明您的交期為 年 月 日 。 2、延遲交貨/裝運罰則為:(最低罰款金額為新台幣100元整) 每逾一日罰成交總額之千分之壹 ,罰款上限為成交總額之百分之 20 。 3、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收到發票,依本院一般付款方式支付貨款(每月20日前報 銷, 次月19日電匯) ( 需扣手續費13元) 4、交貨地點:工研院中興院區77館140室收貨管制點 黃瑞軫 03-5916551 5、規格如上述/附件,保固期:驗收合格後 ____ 個月。 6. 若無法提供報價,請於本單上述明理由及簽章後,擲回承辦人。謝謝! 7、接受線上報價,「工研院企業網」進入「採購資訊」系統進行。 本院「採購資訊」系統網址 https://vendor.itri.org.tw/ 8、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為工研 院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包含工研院全體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除有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不得參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9、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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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廖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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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3-591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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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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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516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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