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次 | 料號 | 數量 | 單位 | 需用日 | 小計 |
| | 品名規格 | | | 單價 | |
| 規格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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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ET |
2026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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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醫療學研成果推廣活動主視覺設計及彩圖輸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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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格、型號說明(工作項目): 1.,,廠商須配合計畫需求,不定期討論活動主視覺設計與輸出設計編排等事宜。 2.,,配合計畫以「智慧醫療」與「創新科技」為主軸,依活動目的與學研團隊研發 領域等需求,進行本計畫之智慧醫療學研團隊成果展示與商洽媒合活動之主視覺設 計及排版至少1式。 3.,,配合計畫需求,進行至少15組智慧醫療學研團隊之成果內容與活動相關輸出品 編排,並完成定稿版輸出與現場佈置,包含至少: (1),,15組團隊之海報、攤位桌板(3面)、手舉牌或桌上立牌等; (2),,舞台講桌包邊1組(3面); (3),,麥克風牌4支; (4),,舞台活動立板; (5),,貴賓座位牌20份、展會資料60份、出席人員名牌; (6),,電子看板議程海報; (7),,32吋螢幕與HDMI線8台; (8),,會場指引牌4份、箭頭指引8份等。 4.,,配合計畫需求,於活動中進行安排中英文雙語主持,並於活動前進行至少1.5 小時彩排,以及活動當天執行主持工作。 5.,,配合計畫需求,於活動中進行活動全場紀錄、貴賓合影、媒合交流實況、各組 攤位特寫等平面影像拍攝,並提供照片至少100張高解析度數位照片電子檔(包含 媒體發布照,照片需提供300 dpi以上之原始高解析度圖檔(.jpg或.png),可儲 存於隨身碟或雲端連結)。 6.,,配合計畫需求,協助提供活動所需之餐點至少1式。 7.,,負責活動輸出品擺設施作及撤場等事宜。 8.,,設計著作權宣告:依據廠商報價單聲明,廠商須保證所企劃設計及製作展示會 之圖面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等情事,此聲明應落實於交付 文件之切結書中。 9.,,機密保密規定:由廠商提供之設計或企劃內容資料,機關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洩 露或為逾越目的範圍使用,雙方保密協定應納入採購合約與驗收文件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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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條款:
**報價需一併回傳本案詢報價單+貴公司計畫書與報價明細表** ★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一、本案採書面審查,廠商請依規格提出服務計畫書及報價明細表,於115年10月1 5日下午5時前將電子檔寄本案採購承辦人。 二、本案預計金額:新台幣360,000元整(含稅)。★報價不得超過預計金額,超過者 本院得不予接受。 三、本院將逕邀審查合於需求之廠商,參與議/比價。 四、評分標準(100分): (評分項目與權重) 1.,,規劃內容完成度20%:包含施工時程安排、進撤場效率及現場應變處置方案等 。 2.,,廠商專業能⼒20%:包含近 3–5 年類似規模或主題的展覽案例、主導設計師 與現場專案經理(PM)的資歷與專業能力等。 3.,,執⾏時程規劃與合作配合度25%:包含專案時程表完整度與品質監督機制、團 隊成員配合度與溝通管道等。 4.,,創意與差異化表現20%:整體視覺與展覽主題的契合度、視覺吸引力等。 5.,,專案費⽤規劃合理性15%:單價與數量標示清晰且無隱藏費用、在既定預算內 實現設計提案的CP值與配合彈性等。
★★報價請填寫廠商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傳真號碼:★本案不允許大陸 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除規格明訂允許二手、整新品、水貨或展示品者 外,得標後廠商須以新品(公司貨)交貨。 ------------------------------------------------------------------------ ----- 1、本案預計交貨日期如上,無法配合者請註明您的交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延遲交貨/裝運罰則:每逾一日罰成交總額之千分之一,罰款上限為成交總額百 分之二十。 3、交貨地點:南港展覽館二館 4、保固期:驗收合格後 ____ 個月。 5、付款條件:分二期(40%+60%)經查驗驗收合格後,依本院定期付款方式支付。 1)廠商應於10/20前完成工作項目1-2予甲方,查驗合格後撥付總價之40%。 2)廠商應於11/30前完成其餘工作項目予甲方,驗收合格後撥付總價之60%。 6、若無法提供報價,請於本單上述明理由及簽章後,擲回承辦人黃芳郁 (Email:EH@itri.org.tw / FAX:03-5162869)。謝謝! ★★★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涉及 本案採購承辦人或其關係人,請於投標前通知採購承辦人,依本院利益衝突迴避管 理辦法辦理。 ★★★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為工 研院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包含工研院全體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依據「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除有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不得參為決標對 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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