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詢價單號:2001791811
列印日期:2026/03/11
彙總號碼:A552001197
|
| 詢/報價單
|
本院擬購下列物品,請 貴公司於 2026
年 03
月 12
日前提供報價。
此致:上網公告專用
報價條件: □ 新台幣(含稅) □ 新台幣(未稅) □外幣:
國貿條款:□FOB □FCA □DDU □DDP □其他
機場/港口:
|
| 項次 | 料號 | 數量 | 單位 | 需用日 | 小計 |
| | 品名規格 | | | 單價 | |
| 規格 | |
| 10 |
|
1 |
CS |
20261210 |
|
| | 蒐集並彙整國內外電業事故調查機制架構與作法 | |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 -工作項目- 本案工作項目包含以下項目: 蒐集近年國內外重大電力事故事件(例如2025年伊比利半島大規模停電事件等) ,進行重點式彙整後提供經驗總結。 整理國外電力監管系統(如美國NERC、歐盟ENTSO-E)事故分析類似的組織(Eve nt Analysis/EA, Incident Analysis Dept),對於經濟部電力可靠與韌性推動管 理辦公室辦理電業事故調查機制的目標,系統方法(含調查小組的成立,包含組織 成員架構、事故調查程序)和成效結果,提供精進建議或指引。 -驗收項目與時間- 1.蒐集近年國內外重大電力事故事件後進行重點式彙整,提供經驗總結或精進建議 (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於115年8月31日前完成繳交。 2.115年12月10日前完成並繳交國際間對於電業事故調查相關作法蒐集及可供我國 之停電事故調查程序的建議(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3.關於國內目前全黑啟動機制方面可能的精進作為,提供指引或建言,於115年12 月10日前完成並繳交(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4.針對我國目前電力系統可靠度情形,提供一份關於電力事故分析之觀察與建議書 面報告(電子檔一份),於115年12月10日前完成並繳交。
-廠商條件- 須具備執行官方計畫有關電力調度、智慧電網、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研究之經驗,請 廠商檢附相關文件說相關經歷;另需能配合工研院綠能所之需求定期至現場進行討 論及簡報說明。
-權利之歸屬- 凡因執行此購案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工研院所有。
-結案驗收- 結案驗收時按上述有關條款辦理,交付之成果內容需經請購單位確認,合於需求者 方可完成驗收。
|
|
|
廠商簽章:
|
總價合計:
|
| 聯絡人: |
電話: |
詢價條款:
請款開立 □ 發票 □ 收據 □提供407繳款書 供應商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請詳閱附件並蓋章回傳 **提供產品如有環保標章號碼,請主動提供 **採購承辧人: 黃仕婷 E-mail: sth@itri.org.tw/電話: 03-5916965/傳真: 03-5 162878
本案決標方式: 1. 貴 公司之報價,將作為比價之依據,請報最優惠價格 (請另外提供價規格型 號及分項價格)。本院將逕與資格/規格合於規定,且報價最低之廠商優先議價後, 低於底價者決標。 2. 上列所示需求日為本購案交期,無法配合者請註明您的交期為_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交貨。 ★★請注意:交貨日期為貨品寄達本院日期,非貨品寄出日期,敬請注意,謝謝! ★★ 3. 延遲交貨/裝運罰則為:每逾一日罰成交總額之千分之壹 ,罰款上 限為成交 總額之百分之貳拾。 (罰款金額不足NT$100,以NT$100(含稅)計算)。 4. 交貨地點:工研院 中興院區 5. 保固期: 驗收合格 __ 個月 6. 付款方式: 依採購規範書或驗收合格後,依本院一般付款方式支付(每月20日 前報銷,於次月20 日以電匯或即期支票方式支付貨款) 。 7. 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涉及本 案採購承辦人或其關係人,請於投標前通知採購承辦人,依本院利益衝突迴避管理 辦法辦理。 8. 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若為工研 院受規範之公職人員(包含工研院全體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除有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不得參包廠商。 9. 有網路報價密碼廠商可直接上網報價或來電索取網路報價申請資訊。 10. 規格如有疑問mail採購承辦人轉user洽詢。 11. 承接本院工程、機械設備維護保養、勞務(清潔、植栽、搬運)等承攬相關工作 時,承攬商應簽署本院安全衛生承諾書,於開工前參與施工安全衛生會議,工程案 並辦妥相關保險,會議中應提示保險單據,未辦妥保險者,不得開工。承攬商辦理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承攬商負 擔。作業中也應指派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業單,一切責任由承攬商自行負責,並 應賠償本院因此所受之損害。 12. 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
| 承辦人:黃仕婷
|
聯絡電話:03-5916965
|
| 地址:
|
傳真:03-5162878
|